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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许志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6 15:14:12 打印 字号: |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许志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4)冀0204刑更8号


罪犯许志坚,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富南道龙泉北里新景楼106楼1门101号。199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7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1月23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21年12月31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于2022年6月17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22年6月24日因病看守所未予收押;于2022年6月25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于2022年12月23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于2023年6月19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于2023年12月18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于2024年618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冀02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许志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许志坚提出上诉。2024年5月2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刑终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7月3日,本院向被告人许志坚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2023)冀02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4年7月3日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侦大队送达了刑事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因罪犯许志坚患高血压3级(214/118mmHg)含弄靶器官损害,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对其不予收押。2024年7月12日,许志坚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许志坚暂于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间为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请以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来信地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电话:0315-3581557。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拨打电话进行反映,但需拨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0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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